重庆风管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风管的标准、装置方位、标高、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,且现场风管的装置不得缩小接口的有用截面。
(2)风管接口的衔接应紧密、结实,垫片厚度不该小于3mm,不该凸入管内和法兰外;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资料,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衔接。
(3)风管吊、支架的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规范》GB 50243的有关规定履行。
(4)风管与风机的衔接宜采用法兰衔接,或采用不燃资料的柔性短管衔接。当风机仅用于防烟、排烟时,不宜采用柔性衔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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