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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消防防排烟工程天然排烟窗(口) 有用面积要求重庆消防防排烟工程天然排烟窗(口) 有用面积要求 1)公共建筑、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超越6m的场所 ①天然排烟窗(口)所需的有用面积按核算排烟量除以天然排烟窗(口)处风速核算确定(天然排烟窗面积=核算排烟量/天然排烟窗日风速)。 ②选用顶开窗排烟时,风速按侧窗口部位风速的1.4 倍核算。 (2)中庭 ①中庭选用天然排烟系统时,天然排烟窗面积=核算排烟量/天然排烟窗口风速。 ②中庭周围场所设排烟系统,中庭天然排烟窗(口)的有用面积按风速不大于0.5 m/s核算。 ③中庭周围场所不设置排烟系统,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,中庭天然排烟窗(口)的有用面积按风速不大于0.4 m/s核算。 (3)其他场所 ①净高小于或等于6 m的场所,有用排烟面积不小于房间建筑面积的2%。 ②仅需要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的公共建筑,在走道两边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排烟窗且两边天然排烟窗的间隔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/3。 ③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的公共建筑,走道或回廊上设置有用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建筑面积2%的天然排烟窗(口)。 ④公民防空工程中庭的天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上面积的5%,其他场所的天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%。 ⑤汽车库、修车库天然排烟窗(口)的总面积小于室内地上面积的2%。 本文由重庆消防防排烟工程整理 |